“友情提示:您于 2019-07-15 08:06:32 在本市 XX 路口发生行人不按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请您通过交警 app 或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接受处理并缴款。”
简单翻译一下:你闯红灯了,要交罚款。
如果你收到这样的短信,请不要大惊小怪。交点罚款不算什么,更可怕的还在后面。
前不久,南京将行人一年闯红灯 5 次及以上记入信用档案,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闯红灯只能说是违反法律规则,怎么就和失信扯上关系了呢?
因为闯红灯,就被公然晒出来,甚至可能被限制贷款、买房、入户,这样不荒谬吗?
甚至有网友认为,这是懒政行为,在滥用失信执法权。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如果是违法行为,罚款、拘留都可以。但是把失信当作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信用还是它的本义吗?
闯红灯也要上征信,
还让不让人过马路了
南京这个新规,其实并不新。
早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深圳交警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芝麻信用共同宣布,双方开始合作搭建大数据交通管理征信系统。
与南京不同的是,闯红灯行为本身并不会被纳入征信记录。只有行政罚款赖账不交,才会被纳入芝麻信用分模型和信用报告。
那当然了,罚款赖账不交,这已经超出了闯红灯的范畴,自然可以纳入失信行为登记惩戒。
走出国门,其实德国也有类似规定。在德国,闯红灯的代价也不仅仅是要支付一笔罚款,信用也会受到影响,第二年的保险费用将相应上涨。
但这些规定,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反观南京,这个 “一般失信行为” 会影响到哪些领域?会不会影响到征信、贷款、买房?
南京交管部门给出的答复却十分矛盾:交通违法而造成的信用记录,不同于银行对于个人建立的金融信用,即征信。个人信用与征信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但两者不能画等号。
这到底是影响还是不影响呢?也没个准话。
况且,一年 365 天,却只给 5 次机会。
同济大学早在 2012 年的时候就做过一个调查,称中国人的红灯忍耐时间高达 70 秒,比德国人的 60 秒和英国人的 45 秒长得多。
而主干道大多数路口,红灯时长居然高达 100 秒,甚至 150 秒的都有,而绿灯相对应时长通常却只有 30 秒左右,这就大大降低了行人的耐性,助长了 “中国式过马路” 的行为。
就一个 30 秒的绿灯而言,稍微走慢一点,尤其是腿脚不便的老人,都无法按时通过。那么按南京的制度,这种超时通过的情况要不要记为 “失信” 呢?
著名律师迟夙生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提到了老人过马路这个问题,另外她还说: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不是为了把人们都定成罪犯。即便对于机动车而言,闯红灯的情况也已经有驾驶证扣分、罚款这些手段,扣分多了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了,这些行政处罚足矣。”
她认为:“进入失信档案的后果有时比判处了刑罚还严厉。对于行人闯红灯都要用失信惩戒,就更加不合理。需要慢慢教育,车辆还是要最大限度地照顾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秉承了这样的理念制定的。”
除了超长红灯间隔,超远路口间距、加上低密度的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也是造成闯红灯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
6 年前我在珠海的时候,全市区只有 2 个过街天桥,而且间距有六七百米。如果不 “跨栏”,从这头到那头,行人需要至少 10 分钟才能通过。
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不加以区分,无差别利用 ai 人脸识别来执法算 “失信”,真的是太机械了,甚至称之为懒政都不为过。
老百姓们为什么要用自己的信用,为不合理的交通规划买单呢?
当然了,我不是为 “中国式过马路” 找客观原因。罚是得罚,尤其是过街天桥就在眼前,你还跨栏。就差几秒就绿灯了,你还闯红灯。这些当然该罚。
尤其是一窝蜂地 “中国式过马路”,“法不责众” 或者 “生命大过天” 的心理会促使这种行为变得理直气壮:
“大家一起过,车不敢撞过来!”
“我抱着孩子,哪个车也不敢撞我”
“儿子别怕快跑,妈给你瞅着车”
这种时候如果不罚,那么不仅不利于构建文明城市,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关键在于,罪罚相当,对症下药。
深圳之前给闯红灯者 “戴绿帽执勤”,就不失为一种有创新的惩罚方式。
而在菲律宾,你可以选择当众唱国歌来抵消惩罚。
在新加坡,闯红灯者可被判 3 个月监禁!这还是在没有引发交通事故的前提下。
但用失信来惩戒,真的是离题万里,南辕北辙。
从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到 “处处失信”
其实 “失信惩戒” 制度本意是好的,如果这项制度早 20 年实行,苏丹红、三聚氰胺、塑化剂、瘦肉精…… 这些化学名词也不会影响我们这么深重。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在联合惩戒疾风骤雨般的攻势下,众多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后退出黑名单。
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特定严重失信黑名单中,已有 92 人通过主动补足相关票款、履行法律义务等途径移出黑名单。
失信者,确实也应该寸步难行。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失信” 的概念扩大到滥用的程度,很多无关概念也被和 “失信” 强行关联起来。
如果最高法再不对 “失信行为” 进行司法解释,框定界限范围,恐怕全国到处就都是 “失信者” 了。
今年 6 月,浙江杭州还规定垃圾未分类投放将被处罚,或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其实浙江罚款的力度已经很大了,“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现在在罚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失信惩戒,这难道不是 “轻罪重罚” 吗?
“轻罪重罚”,确实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规行为。但 “罪罚相当” 不才更应该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吗?
另外,这里的个人信用档案又是涉及哪些方面?和贷款、买房、入户挂钩吗?如果挂钩,是不是有点过分?如果不挂钩,那这样的惩戒意义又在哪里呢?
况且,对于垃圾分类这一个新生的制度,人们接受尚需时日,也需要磨合期和适应期。如果骤然实施信用惩戒,只恐怕会过犹不及,引起不满了。
真心希望杭州在分类政策落实时,能关注一下舆情,也能够人性化一些,不要像上海搞出 “996 不配扔垃圾” 这样的笑话。
不讲文明也要计入 “失信”,这还不是最夸张的。
今年 4 月,浙江人社部门一位负责人参加了一个企业座谈会。会上,几名企业代表针对员工流动频繁的问题 “大倒苦水”。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将就员工离职实施制约措施,推进人社信用体系建设。他说:“个人老是频繁地辞职和就业的话,那肯定他的信用成问题了。”
什么叫频繁辞职?多频繁算数?难道就业不是劳动者和企业互相选择的过程吗?为什么频繁辞职就算失信,那么企业裁员算不算对员工失信呢?
征信报告的确是一个好东西,据说现在丈母娘招女婿都要看征信报告了。但是,不能把所有问题的解决,都跟信用评价挂起钩来。企业招不到人,更要反思自己吸纳人才的能力问题才是。
有的滥用不仅影响 “失信主体”,更殃及旁人。
2018 年,浙江温州饶先生的儿子高考发挥出色,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学。学校却来电称:饶先生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不予录取。
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 20 万贷款不还已两年多,此前他被强制执行但未正视。得知情形他立马还清。
父母失信,子女受限?这是连坐吗?
但仔细翻阅法条,涉及 “连坐” 只有这一条 —— 根据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个北京某知名大学是高收费私立学校吗?如果是,那这个学校做出这样的约束是合法的。但如果不是,这就是违法!是权力的任性扩张,是权力在透支社会信用。
不管是什么性质的高校,应坚持以考察考生本人的学习成绩和品行为主,杜绝任何形式的 “出身论”。子女不应该为父母的 “黑历史” 背锅。
滥用失信,让信用贬值
7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网店刷好评、删差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微博大 V 张洲评论称:“失信名单的滥用,势必催生一份 plus 版失信名单,那个再用滥了就再来个 Pro 版的,再来就超级版,旗舰版,尊皇版失信名单。刷好评难道不应由淘宝关店吗?闯红灯难道不应由交警处罚吗?咋就失信名单了呢?”
不过吧,我倒是觉得,刷信誉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失信行为。尤其对于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而言,权健、华林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更何况,刷信誉兼职领域诈骗行为极多,有很多大学生被骗钱的例子。只是需要根据程度来解决,不能不分严重与否,一刀切进行处理。
而在今年 4 月,北京市交通委将逃票、霸座、列车上进食、大声播放视频音乐也纳入 “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这里面就有概念泛化的问题了!逃票即失信,这个即便在欧美国家也是征信数据来源之一,无可厚非。但列车上进食,大声播放视频音乐只能算是不文明行为,跟信用何干呢?
法学家何兵教授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不文明行为,性质上与失信有重大区别。信用不良记录,不能滥用。否则,社会上出现一半以上的人,信用不良。将来银行贷款给谁?”
何兵教授的担心并非没有根据。2004 年的韩国就真真切切面临着这种尴尬,这一年,韩国信用不良者达到了 361 万,占全体经济活动人口 2335 万人的 16%。
个人信用等级与就业挂钩,导致青年失业率增加,临时职位增加固定职位减少;过高的信用不良者比例影响了消费景气、实物经济停滞;因个人就业受限、为偿还债务走向犯罪,衍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韩国政府终于意识到,只有经济景气恢复,债务人提高了偿还能力,才能根本减少信用不良者。
于是韩国取消了征信记录对于就业的限制,这一个微小的改变,不仅提高了就业率,也提高了国民还贷能力,稳定了经济局势。
韩国的前车之鉴表明,失信惩戒是要遵循严格界限来制定的,并非越严越好。
当然,在标准从严的基础上,执行从严才有意义。
新加坡的 “穷籍” 制度就值得借鉴。所谓 “穷籍” 是那些负债后无力偿还债务的破产者,或者故意欠钱不还的失信者,经由法律审判之后会进入 “穷籍”。
入了 “穷籍” 的人也允许带薪工作,只是衣食住行受到一定限制。
在生活上,入了 “穷籍” 的人不能有任何豪华享受,包括不得乘坐小轿车,不许出国观光或探亲,不能大吃大喝和购置高档物品等。否则遭到检举,将被视为欺诈。
这些人所有的银行账户都会被关闭,法院会为其开设一个独立的储蓄账户,这个账户是用来储存入了 “穷籍” 的人的薪水。薪水一半要先偿还债务,直至全部还清才能从 “穷籍” 移除。
而日本的老赖们就更惨了,要知道在日本,黑社会可是合法的。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也正因为此,对失信的界定,在标准和程序上,必须足够严格、规范,才能体现公平,并让社会真正信服、敬畏。
况且交通,人社,环境,教育,银行,政出多门,难以统一。即便是联合惩戒,也多用行政手段代替立法,而且缺乏实用便民的申诉和救济机制,这样不仅难以保障公平,也容易让人困惑。
“失信惩戒权” 也必须关进权力的笼子,由人大立法、监督执行,不能成为惩罚民众的工具。否则当征信滥用到 “全民老赖”,那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