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限制你人身的权力?街道、居委会还是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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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加码背后是层层不负责,做一个决定,有时候决定并无法律依据,害怕这个决定背后的责任,就推给下一级,这样一级又一级,居委会到业委会,业委会再推给物业,甚至推给志愿者,最后,具体出规则的,就是业委会、物业、志愿者。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往往说,根据领导指示,但又拿不出文件。

但是,这些层级,是没有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的,这会产生很大的问题。

所以,业委会、物业、志愿者,是责权不对等的。责权不对等的禁止性规定,就会是层层加码,不顾后果的。所以,唯一能承担责任,政策水平高的,是居委会。居民遇事,最好的,最直接的办法,是找居委会要文件。

理顺了这些关系,在处理封控期间的相关事宜中,居民心中能更有底,居民知道常识了,物业、业委会、居委会的行为会更有分寸。

一、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乡、镇、街道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

二、居委会〔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镇、乡〕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没有行政级别,社区工作人员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也不是事业编制。社区工作人员的主体是社区干部,一般在 8 到 20 人之间,由街道组织招聘,工资由街道财政负责支付。居委会〔社区〕主要领导由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居委会不是行政单位,居委会主任、书记,均不是公务员,没有行政级别,不是政府官员。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点: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居委会对小区进行管控的行为,其依据来源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官方文件,而如果现在上级部门没有出台继续管控的文件,那么居委会就没有任何继续管控的权力。至于居委会私自制定的延长管控期限的通知,哪怕盖了社区的章,也是无效的,你完全可以质疑、否定其效力。

三、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共同决定成立,选举出业主代表,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的机构。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的职能,集中在物业,也就是房子上,处理的是关于房子的公共事务。打个比方,业委会可以管理电梯的维修,但无法处理业主在电梯内部的行为,比如破坏电梯,那只能报警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没有工资,但考虑到业主委员会委员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可以或者补贴。没有工资、没有上级,就意味着在做出不正当的决定,只要决定不违法,就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业委会有一些权力空间,比如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维修经费等等。委员也是人,和居委会搞好关系,也会有好处。所以,他们会替居委会出一些居委会不方便出的文件〔其实没资格叫文件〕,盖一些不方便盖的章。

四、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管理物业,并获得相应报酬。说白了,物业是业主请来的公司,管房子、并替业主服务的。只要大多数居民形成共识,换物业是合理合法,而且无法阻拦的。
物业公司的客户是业委会。业委会与物业的关系非常多变。有些依法依规合作,有些相互勾结,有些则关系紧张。但业委会毕竟是客户,总体来说,物业愿意帮业委会的忙。
所以,很多文件,就成了物业来出,盖个鲜红的章。
谁有限制你人身的权力?街道、居委会还是物业?
但物业是没有任何权力限制业主的。你开一家公司,请了个阿姨给公司煮饭、做清洁,某一天,阿姨给你出个红头文件,盖一个章,不准你出差,这是不是咄咄怪事?假如你是个嫌疑犯,阿姨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监视你,但阿姨是没有权力给你出个文件的。
其实,物业也很吃亏。本来是拿钱干活,现在活突然增加了很多,但钱大概率是不会增加的。因为业主不会出,政府不出,物业就白干活。权力或许就是「白干」的报酬。物业成了公安局,保安成了警察,比警察更狠的警察。已经看了很多案例,物业、保安不让出门,居民打了 110,警察来了,调解后,保安才让出门。

五、志愿者

通常封城的时候,都要求公务员向居委会报道,这里面就卧虎藏龙了。志愿者很辛苦,值得尊重,但同样的,他们没有任何权力。

六、关于小区的禁止性规定

居委会其实是没有资格出具限制性文件的,考虑到现实,接受居委会的文件,但无论如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是没有这个资格出具限制性的文件的。

综合以上,如果居民生病了,保安拦着不让出,保安的根据是领导〔业委会、物业〕出具的文件,最后病人死了,业委会的责任也很小。因为它不能强制,只是出了一个它本来没有资格出具的文件,谁叫你听他的呢?

打个比方,一个警察对你说,不准走,你就站在那里,饿死了。这个警察显然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因为他不正当的实施了国家赋予的强制权。但一个路人,对你说,不准走,对你也没任何强制,你也站在那里,饿死了。路人有责任,但显然,责任小很多,你自己要听一个不具备资格的人的命令,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反过来说,这个下命令的路人,没办法担责,他本来无职无权,只是随便说了一句话而已。

而且,即便有责,也没办法追责。业委会的成员,打个比方,都是个体户,难道能叫工商把他执照取消了吗?具体执行者保安,能负什么责任呢?渎职罪?这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行。最后物业公司会赔偿,但保安自己是没有责任的,他也没钱。

我们是人,人不能只关心食物,目光要长远一些,要看到食物背后的机制。人处在社会中,关心公共事务及其背后的法治、权利与义务,物资就不会是问题。正所谓:「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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